[88]财税协字第0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04-25
摘要:1987年11月,在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就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首次磋商时,双方对协定的第二十条关于教师、研究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免予征税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我方说明,依照协定的条文规定,“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是限定的免税条件,并非是免税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的通知

[88]财税协字第020号       1988-0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1987年11月,在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就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首次磋商时,双方对协定的第二十条关于教师、研究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免予征税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我方说明,依照协定的条文规定,“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是限定的免税条件,并非是免税期。日方对此表示理解,但希望对停留时间超过三年的,从第四年起征税。经磋商,为有利于两国间科技文化交流,双方同意在双方主管当局达成协议加以确认的情况下,对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教师、研究人员停留时间超过三年的,可以给予三年免税。现将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为此达成的确认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

  附件:

关于对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

  关于对第二十条的解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下述说明:

  “当该人从其第一次到达缔约国一方之日起停留时间超过三年时,按照第二十条,该项免税应适用于第一个三年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

  本解释于1988年1月21日确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税厅

  专员国 税审议官

  王选汇(签字) 白鸟正喜(签字)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