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适当延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6]46号 1986-02-26 最近,一些地区提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一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同,建议对其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的期限适当延长。经研究,为了照顾实际情况,简化征收手续,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税款的期限,可以暂延长到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 本通知自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6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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