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文件规定,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已开展并将于3月31日之前完成。涉及核定征收年度鉴定工作的纳税人,请下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详见附件),并于3月23日之前填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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