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总则(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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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10
摘要: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8、切实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切实推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日常化,不仅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更要加强对本级税务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检查。要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执法检查情况在系统内公开通报。要将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的重要依据。税收执法检查应与执法监察结合,加大检查工作力度。
9、加强对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执法监督。要继续落实好总局党组关于加强“三项建设”、“两权监督”的意见,加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当包括对执法情况的考核。要把执法监督与选拔、培养干部结合起来,对执法存在重大问题的干部不予提拔。
10、强化税收会计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顿税收会计工作秩序,强化税收会计监督。要对税款入库、退库、欠税分类审批、会计核算等各项工作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要明确各项原始凭证资料的填制和传递、税收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会统报表的编制和报送等各项工作的程序、方法及要求,严格规范税收会计行为。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加大会计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税收会计人员要严格履行计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11、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主体、执法责任向社会公开。要采取发放评议卡、设立投诉信箱和电话等多种形式,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正确对待舆论监督。
12、积极配合外部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特别是要注意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的审计监督。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配合中央税收收入征管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此规定积极配合地方审计部门的监督。
13、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合理分解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认真开发评议考核,特别是要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威慑力,保证执法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内部职责划分的要求。
税收征收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流程可以分为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复议等环节,每个环节都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相关,可能影响其利益。为提高工作效率,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此条要求税务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实际是税务机关执法责任制在法律上的明确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底发布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国税发[2001]137号),根据“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工作方针和“十五”期间税收事业规划,按照本条的规定,提出深化信息化前提下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改革,为此要重组征管业务,明确专业职能,精简征管机构,划清专业职责。
1、重组征管业务。通过应用CTAIS,彻底规范各项征管基础工作,进行征管业务重组。重点有三:一是调整并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各项专业分工及其联系和制约;三是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即时的监督和管理。
2、明确专业职能。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划分为管理职能、征收职能和检查职能。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核定申报方式、纳税定额、催报催缴(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和发票管理、防伪认证、交叉稽核、减免抵缓退税审批、纳税评估、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管理等。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不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计划、会计、统计、分析等。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稽查实施、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等。
3、精简征管机构。遵循依法设立、精简效能、属地管辖、划清职责、因地制宜和积极稳妥的原则设立基层征管机构。
省以下征管机构应当按照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三级设置。地级和县级征管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立,统称为××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地级局和县级局可以下设稽查局。在城区一律不再设立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为内设机构,对外不挂牌子;稽查局为外设机构,对外挂牌子。对内设的征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要分清,以适应税收工作信息化、专业化的需要。
4、划清专业职责。按照专业职能不交叉的原则,将以上各项专业职能分解到上述征管机构中,各级征管机构的职责具体如下:
省级、地市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内设的管理机构承担面向纳税人的全部管理与服务工作。管理的重点是所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核定、财务核算、宣传辅导、表票供应、申报方式、缴款方式、申报稽核、纳税信誉和违法处理等项工作。
省级、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全部征收数据集中处理的原则,设立内设的征收机构(处或科),或将征收职能并入已设立的计划统计部门(处或科),大幅度提高集中征收程度。征收机构主要负责税款征收的处理工作,要建立分级的重点税源管理体系,重点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和财务核算信息,并向管理机构提供税源监控信息。面对纳税人的征收工作一律由征收机构负责。
地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外设的稽查机构。除省级稽查局外,地级局(包括直辖市的区局)的城区和县级局只设立一个稽查局;对大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地域、税收、人口等标准确定,并报总局批准后实施)可以在稽查局下设2~3个稽查分局,作为稽查局的直属机构;总局和省级稽查局以系统稽查业务管理为主,并具有组织、监督或直接查处大案要案等主要检查职能;省以下稽查局负责主要检查职能,并具有系统稽查业务管理职能;各级税务机关避免重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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