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构职责明确的基础上,负责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复议的人员职责也应当分清,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监督制度。
执法责任制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其中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评议考核是手段,过错追究是保障。四部分内容应当有机结合,相互衔接。
1、岗位职责就是将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为具体对执法岗位及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职权责任和具体标准的确认。
岗位职责应当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应当根据职务、职权确定执法职责,既要符合法定权限,又要符合税收工作实际要求,还要与征管改革、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的目标任务相结合。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各自应承担的工作权限和责任。
2、工作规程就是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必须遵守的规定和操作程序。
工作规程的设计应当详细、具体、易于操作,并具有明显的岗位特点。要明确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各个岗位的工作规程必须有机衔接,环环相扣,不能脱节,保证税收执法活动的有序高效运行。
3、评议考核是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执法质量作为奖励依据的评价方法。内部考核是税务机关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标准,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进行的定期检查核对。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
4、过错责任追究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诫和行政处理。
5、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和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切实做到有错必究。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税收公务活动中依法回避的规定。
回避制度是保证公务人员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税务系统作为与公民利益直接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回避制度既是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税务工作的特殊要求。过去,我们讲的回避主要是指公务机关内部的回避,新《征管法》针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特殊性质,为避免由于涉及直接经济利益而影响税收公正执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实际执行中,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涉及的人比较明确且少,因此要回避比较容易,不会影响正常工作,而税务机关大量工作都是围绕征收税款进行的,同时,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税款征收活动都以计算机控制,人为影响很不,如果都要回避既没有必要也很难做到,特别是在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很少,而相互级关系的人很多,难以做到有效回避。要执行这一条需要明确:一是在哪些情况下必须回避;二是哪些关系需要回避。为此,《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税款、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需要回避的条件,将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情况界定在:核定税款、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税务公务活动,可以看到,这些情况都是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发生直接关系并且对经济利益可能产生直接影响的情形,而且,在这些情况下,参与工作的个别税务人员可能对上述工作有决定权力或影响,不回避可能影响税法的公正执行,导致税收执法的不公,影响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形象,因此,在上述情况下,需要回避。二是需要回避的关系。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夫妻关系;第二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己所从出及从己所出的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第三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堂兄弟姐妹等;第四类是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等,如公婆、岳父母等;第五类是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税务人员进行公务活动时,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上述关系人员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实施细则》使法律中的回避制度由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变成了一套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为税务机关公正执法提供了制度保证,使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摆脱关系网、人情网的干扰,严格执法,有利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保证公正执法。
除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税务机关还对规范领导干部和税务人员的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方面,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为检举人保密并给予奖励的规定。
目前,税收违法行为相当严重,大量存在,而违法手段多种多样,十分隐蔽,税务机关限于人力和水平,很难做到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全面、及时监控,有些案件很难及时发现和查处。因此,形成全社会的协税护税网络,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税收工作是我们一贯的方针。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税务机关除加强税务检查,提高检查质量外,一个重要线索就是检举人举报。检举人举报为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减少了税务机关的成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形成了社会监督力量,同时,也付出了很高的代价,一些检举人为此失去了工作,遭到报复,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
本条明确了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权利,收到检举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同时所有的机关都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这里的“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是指检举人举报税收违法案件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还可能是举报其他案件的过程中连带查出税收问题,不论向哪个机关举报,收到检举的机关都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同理,查处税务案件的机关可以是税务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也可以是纪检、监察机关,所有查处的机关都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保护检举人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违反为检举人保密的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