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丽政发[2021]26号 2021-11-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精神,决定从2021年7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5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10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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