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林特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89]17号 1989-03-3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国务院《通知》规定事项,请即部署执行。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任务,去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已经核定分配,要抓紧布署落实,保证完成。 二、对水果、水产品、果用瓜、原木四类产品收入,均按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全国统一税率执行。各地现行税率高于全国统一税率的,可以继续执行。对其它产品收入,现行税率不低于5%的,可以继续执行;低于5%的,应即改过来。 三、水珍品暂确定为下列产品:珠蚌、珍珠、海参、鲍鱼。 四、为保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农林特产农业税实征税额提取5%的征收经费,由征收机构掌握,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统筹安排使用。有的省原定高于5%的,可以继续执行。开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扶持生产培养税源,各地可按照1987国农财会议的精神,从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中提取少量资金,由负责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单位掌握,用以发展农林特产生产。 财政部 1989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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