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属国有农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63号 1997-03-13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13日 省属国有农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属国有农垦企业(包括独资举办、投资举办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农垦企业,名单附后)所得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农垦企业应按规定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农场,应于1997年3月底以前补办税务登记。 第三条 省属农垦企业所得税属省级预算收入,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管办法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另文下发。 第四条 省属农垦企业所得税的稽查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属农垦企业凡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第六条 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省属农垦企业所得税代征工作的领导,督促基层税务机关按照收入级次及时、足额地组织税款入库,做好企业纳税资料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 省属国有农场名单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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