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植物检疫收费和卫生检疫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6]70号 1996-04-15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据江门动植物检疫局和江门卫生检疫局报称,两个部门均属于事业单位。因此,两局收取的动植物检疫费和卫生检疫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应按“其他服务收入”5%税率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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