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02]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27
摘要:各单位应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征、退税税务机关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按时按质完成清算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2]6号      2002-02-2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征、退税税务机关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按时按质完成清算工作。

  二、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单位应按户管企业的出口企业类型,分别依照本通知所附《本市2001年度生产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附件1)和《本市2001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三、本市贸易型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由企业按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关系分别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第三、四分局(以下简称退税三分局或退税四分局)申报办理,其中,属区县及浦东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向退税三分局申报;财税分局征管的企业向退税四分局申报。

  本市生产型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由企业向其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初审后,移交有关退税分局审批。其中,区县税务机关移交退税三分局审批;财税分局移交退税四分局审批。

  征税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企业出口货物是否属可退税范围;企业征免税申报资料、单证是否齐全、完整、合法;企业申报资料与原始单证是否一致;出口销售额核算、申报是否正确;增值税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是否完整、准确,等等。对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责成企业修改相应的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申报信息,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调整。征税税务机关应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按时将企业清算申请资料移送退税机关复核。

  退税税务机关应对征收机关移交的正式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信息与海关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并按规定办理免抵及退税审批手续。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调整。

  四、加强和规范出口企业退(免)税基础管理工作。

  各征、退税税务机关应做好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查验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年度审定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开展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查验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在布置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时,应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调整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4)下发给企业,此表作为清算资料附件,随同企业清算资料一并上报。企业上报调查表时应提供下列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1、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国内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供);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退(免)税登记证副本;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供);

  6、人民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退税分局应对企业所填表格和附送资料进行查验,对企业登记项目内容无变化的,退税分局查验后在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登记证(副本)验证栏上加盖验证章确认。对企业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的,企业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退税分局审核查验后,将原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收回注销,下发新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对企业遗失退(免)税登记证的,应在办理遗失声明手续后,向主管退税分局申请补办登记证。

  企业在以后申报日常退税时,应提供已通过年度登记信息查验并加盖验证章的退(免)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继续做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年度审定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沪国税退[1998]13号)规定,各退税分局应对所管理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实行一年一审制。当年要求按A类或B类企业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在每年年度清算结束后1个月内,向主管退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样式见附件5),并填报《上海市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申请表》(样式见附件6),主管退税分局初审同意后汇总上报市局(汇总表样式见附件7)。A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B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会商市外经贸委后确定;并由退税分局将有关认定结果告知相关出口企业(批复样式见附件8)。C类、D类企业由退税分局按有关政策认定,并将认定为D类企业的名单于每年年度清算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五、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应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它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所提供的进货凭证是否符合先进货,后出口、进货和销售相匹配的原则。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的审核,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企业进口料件申报情况,确保“免抵”税额的正确。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三条规定办理。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生产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及上年留抵税款的审核,确保当期进项税额真实,做到上年留抵税款计算准确,防止将溢交税款误计作留抵税款,虚增出口退税情况发生。

  (六)实行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加回。

  (七)出口卷烟办理免税必须在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并且做好全年的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工作。

  (八)对列名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照总局核准下达的计划办理免、抵税;已办理免、抵税的,其申报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是否已追缴已免、抵税款。加工出口企业购进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是否有内销行为;对已内销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足额补税。

  (九)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十)对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六、为加强2001年度出口贷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管理,清算期间实行每周快报制度。退税分局应将《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格式见附表1)于每周五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并于4月17日前将年度清算各类报表(表式见附表2至附表7)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按纸质和磁盘形式一并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附件1-5

  1.《本市2001年度生产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2.《本市2001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3.《上海市外贸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年度出口收汇核销担保书》

  4.《上海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调查表》(略)

  5.《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申报报告》

  6.《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申请表》(略)

  7.《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企业名单表》(略)

  8.《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批准书》(略)

  附表1:《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略)

  附表2:《各地区出口退税管理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3:《2001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附表4:《2001年度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略)

  附表5:《2001年度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附表6:《2001年度特殊政策退(免)税统计表》(略)

  附表7:《2001年度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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