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案对企业主纳税风险防范的三点警示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石波 人气: 时间:2021-06-09
摘要:笔者认为郑爽“阴阳合同”事件是经过专业策划的,举报人及媒体将其行为定性为偷漏税为时尚早,还需要掌握更多证据才能下定结论。

  2021年6月8日,陕西省税协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会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林军(原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司长)在《深化税务师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训课堂上重提郑爽的“阴阳合同”案,并对该案件进行了点评。笔者认为郑爽案在高收入群体中很具有代表性,是范冰冰案的2.0版本,对一些企业主纳税风险防范有重大的警示意义,现就郑爽案观点分享如下:

  一、案例回顾

  2021年4月26日,张恒(郑爽前男友)通过微博向国家税务总局举报郑爽涉嫌伪造“阴阳合同”偷税漏税,金额达1.6亿,总片酬被拆分成了4800万元的“阳合同”和1.12亿的“阴合同。

  2021年4月28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

  2021年4月29日,郑爽微博事务部发布税务部门已经在核实合约、个人税务、一切有关经济合同,郑爽个人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

  截止到本文发出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尚未就该案发布最终处理结果。

  二、案例分析

  郑爽涉嫌伪造“阴阳合同”偷税漏税事件一经曝光即引起各大网络头条进行报道,与各路吃瓜的网友相比,郑爽官方回应显得气定神闲,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郑爽“阴阳合同”事件是经过专业策划的,举报人及媒体将其行为定性为偷漏税为时尚早,还需要掌握更多证据才能下定结论。具体理由如下:

  1、郑爽将1.6亿元合同拆分为4800万片酬及1.12亿元增资款是否留有书面证据,单凭举报人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该项业务被人为拆分,主管税务机关仍需约谈签约各方,搜集更多的证据资料,了解背后真实业务情况;

  2、郑爽的4800万元片酬有无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按45%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出具已经完税证明;

  3、郑爽另外1.12亿元是通过转让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实现的,是否具有合理性。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9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认缴期限2049年3月8日,参保人数0,公司自然人股东于2021年3月3日发生变更。从上述信息不难看出郑爽及其代理人转让的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大概率注册资本也没有实缴到位(认缴期限2049年3月8日)。郑爽的纳税筹划逻辑就是将部分片酬变为股权转让,将45%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变为20%财产转让所得税率。这种操作手法从表面上看没毛病,但实质上仍存在两个致命问题:一是购买方受让空壳公司股权的合理性,在正常商业逻辑中交易双方都是等价交换,支付方购买郑爽控制的空壳公司,得到了什么?如得不到等价值补偿,不具有商业合理性;二是郑爽及其代理人在转让股权时是否扣减计税成本?如果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减计税成本。

  三、案例警示

  虽然郑爽案件主管税务部门仍在核查中,但是不难判断出郑爽案件的结果,这是一起失败的纳税筹划事故。郑爽大概率会步范冰冰后尘,缴纳大额罚款了事,做出这个判断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2021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新推出的“首违不罚”制度;二是郑爽本人很可能以非主观故意将责任推卸给别人,比如前男友、爽妈或者她的蹩脚税务咨询师。

  这个案例对高收入群体的企业主其实也有警示意义,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点:一是依法纳税。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看到无论是冰冰案,还是爽爽案,都是被身边人实名举报引发,自身本身有问题,防不胜防;二是合理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在商业活动基础上通过事前规划,在实现商业目的前提下获取纳税收益,税务筹划与商业活动是毛和皮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三是选对专业人士及团队。纳税筹划是一个系统性工作,需要操盘手非常熟悉国家财税、法律、管理、营销等方面知识,并能深刻理解企业商业逻辑,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将纳税筹划理念融入到企业业务中,因此,该项业务对人的素养要求非常高,除了人品外,还需要常年大量的学习和积累,培养大局观和统筹能力,才能帮助企业主真正解决问题。
 



  2021年4月的解读——

郑爽涉税调查:若违法,会有哪些后果?税务专家详细解析

  据媒体报道,近日网上反映演艺人员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针对群众举报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

  那么,如果举报属实,所涉及“偷逃税问题”,会有哪些后果呢?

  一、补税——理所当然

  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二、加收滞纳金——在所难免

  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罚款——于法有据

  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追究刑事责任——须视情节

  (一)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注:司法解释对此确定“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键要件

  1、关于偷税主体: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2、关于偷税手段:欺骗、隐瞒

  3、关于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4、关于结果:必须导致少缴税款

  (三)豁免条款

  1、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注:不适用免追刑责豁免条款的情形:如果“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则不适用“免追刑责”条款了。)

  2、《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五、联合惩戒

  即: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对达到一定金额的涉税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并联合多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来源: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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