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26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贷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2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贷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函[1994]26号        1994-01-2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及其填表说明,由各县(市)税务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所附表样印制。有关文件、表格的印制、发放、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解释等其他事项由税政部门负责。各县、市税务(分)局应于1994年1月底以前,将所印材料全部发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中,并做好对其填表的辅导工作。

  二、《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由各地、州、市税务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所附表样印制,并于1994年1月底以前发放到各县、市税务(分)局。

  该表的印制、发放、汇总、管理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

  三、各县、市税务局,城市分局计会科(股)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报送主管地、州、市税务局计会科;各地、州、市税务局计会科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的《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和计算机软盘报送省局计会处。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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