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2001-2002年度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257号 2002-12-31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行《关于申请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的请示》(工银鲁发[2002]602号)收悉。经审核确认,你行2000年底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为l7159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等五大银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2]227号)规定,同意你行冲减计税营业额77262万元,其中2001年27887万元,2002年49375万元(各营业机构冲减数额见附件)。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审批表(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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