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1]16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22
摘要:财税[2001]44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商业用房、写字楼建设项目;2、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初检报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163号      2001-10-22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准确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1]44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商业用房、写字楼建设项目;2、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初检报告。

  二、"商业用房"包括车库(位)、厂房。

  三、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费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9]21号)

  第三条"关于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的界定"执行,免税期至2002年12月3 1日。

  四、其余未尽事项参照厦地税政一[1999]21号、厦地税发[200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22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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