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163号 2001-10-2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准确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1]44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商业用房、写字楼建设项目;2、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初检报告。 二、"商业用房"包括车库(位)、厂房。 三、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费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9]21号) 第三条"关于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的界定"执行,免税期至2002年12月3 1日。 四、其余未尽事项参照厦地税政一[1999]21号、厦地税发[200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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