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哈地税发[2006]102号 2006-05-15 税屋提示——依据哈地税函[2008]3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4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六)款废止。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全面开展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几年来这项工作对促进收入的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现就强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原则 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有效做到“抓大、控中、定小”,对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财务不健全,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下列纳税人列为重点范围: (一)纳税人虽然实行查帐征收,但是其收入、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合法、及时取得的; (二)长期处于亏损或临界亏损状态的纳税人; (三)利润明显低于(以超过20%为参考)同行业的纳税人; (四)重点行业: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业、洗浴按摩、酒吧、网吧、KTV、驾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部门、农村四坊(米坊、砖坊、油坊、酒坊)等。 三、确定征收方式的程序和方法 (一)各局要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纳入核定征收重点范围内的企业要进行调查疏理,分类排队,通过企业申报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变更)表》。 (二)根据征收方式的鉴定结果,分别将纳税人确定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对确定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应将其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 (三)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如有《核定征收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四)对确定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应纳税额,自2006年1月1日起,应税所得率表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原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五)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独立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六)[条款废止]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调查论证,对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做如下调整: 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中小企业管理是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之一,也是今年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重点。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是方向,核定征收是具体方法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好。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范围,凡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三)各单位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确定其征收方式提供准确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税,同时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保证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完整。对税前扣除项目要严格审核,凡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目前已实行查帐征收,但长期不结转收入、成本、白条子列支,以及超过一年以上预提成本费用的企业,并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五)密切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整合多方面信息,形成综合治税的良好格局。各单位应加强与国税、土地、规划、房产、电力以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企业真实可靠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等信息,为核定应纳税额提供有力依据。单位内部征、管、查之间,科与所之间,要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充分体现效能、协调、服务的管理理念。 (六)按时统计上报报表。为及时掌握各单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况,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并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上报市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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