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1995]04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5-08
摘要: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四川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内容附事)。对经常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发给代扣代缴责任书,明确代扣责任。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1995]047号           1995-05-08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四川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内容附事)。对经常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发给代扣代缴责任书,明确代扣责任。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重点单位(或行业)建立代扣代缴制度,重点单位代扣面于今年九月底以前应到95%以上。各地应将代扣代缴单位的落实情况和代扣税款情况作为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凡已明确责任而未认真履行义务的,一经查出,即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所需代扣代缴责任书数量,请速告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5月8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1、责任单位:凡支付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2、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主管财会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代扣代缴办税人员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3、扣缴范围:扣缴义务人以现金、汇票、转帐、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方式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均应依法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4、应税项目、税率、扣缴方式、扣除费用标准。(表附后)

  对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款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款加征10成。

  5、代扣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或能代表其身份的证件)号码。对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中奖所得等,因纳税人众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开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逐一登记造册备查。若纳税人索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收税款帐薄,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税情况。

  6、税款缴纳: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节假日顺延)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7、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重新换算含税所得,并

  据此计算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支付的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1-税率)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3)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者少扣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4)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协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

  (5)扣缴义务人有偷税、抗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责任和义务:

  1、负责对代扣代缴直接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帮助处理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暂停支付应税所得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3、扣缴义务人所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4、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所扣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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