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4]280号 2004-11-9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发[2004]116号)文件相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从2004年度起,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不再报税务机关立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减免税,仍由各市州自行确定审批权限,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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