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邮政物流业务发票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3]73号 2003-05-24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邮政事业的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从事邮政物流业务的邮政企业(以下简称为邮政物流企业)的发票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政物流企业提供交通运输业务,可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或者其他交通运输业发票;邮政物流企业取得交通运输业务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并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交通运输业发票使用。 二、邮政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事务,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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