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7]35号 1997-01-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税务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税务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税务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本局制定了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检查制度,结合该办法在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现就日常检查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日常检查中确定检查对象的选案办法在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征管实际情况采用纳税状况评估办法和情报交换办法加以确定。 二、实行随机抽样办法确定检查对象应严格按照市局的规定执行。各区、县局及有关分局可根据本单位的检查工作安排和人员力量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确定年度抽样比例,并纳入年度检查工作计划,上报市局备案。 三、纳税状况评估选案办法。 税务所在日常征管中,特别是在案头稽核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按照一定的评估方法登记在册,并定期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确定日常检查对象。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征收管理中,通过案头稽核进行登记核对、申报稽核和迟报催缴等工作,发现纳税人有不规范行为的,除了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外,应填写《纳税人不规范行为报告书》。 2、各税务所应定期将纳税人不规范行为的情况按纳税户进行归类汇总,并通过对违法频率和违法程度的分析及评估,认定需实施税务检查的填写《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报告本局税务检查部门。 3、检查部门根据各税务所上报的情况,结合本单位日常检查工作安排,采用一定的选案标准,将评估结果较差的纳税户确定为检查对象,下达检查通知书,并列入日常检查工作。 四、涉税情报交换办法。 征管稽查部门在日常征管检查中通过一定渠道和方法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明显涉嫌违反税收法规的情况,形成涉税情报,通过一定审批程序确定检查对象。 1、征管部门在征收管理中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形成情报,填写《涉税情报交换意见书》,报送检查部门: (1)申报与收入明显不符的; (2)财务报表及分析存在明显漏洞的; (3)亏损严重仍继续经营的; (4)其他涉嫌违反税收法规的。 2、检查部门应将交换的情报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确定为检查对象列入日常检查统一安排。 五、其他有关事项: 1、采用纳税状况评估办法和涉税情报交换办法确定的检查对象,要在日常检查工作中统筹安排,在随机抽样办法中不再重复抽取。 2、通过此办法检查过的纳税户,在下一年度不再列入不规范行为户。 3、检查科应协调案件查处单位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提供情报部门和有关征管部门,以便加强和完善管理。 4、按照情报交换资料查处出大案、要案的,对于提供情报资料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结合考评工作给予表彰和奖励。 5、有关两个办法中的选案标准和具体审批程序,以及《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涉税情报交换意见书》的表式由各区、县局、各分局自定。 6、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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