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2]123号 2002-03-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政府决定,在2002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自行车牌照的同时,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办公,一并征收2001年度及2002年度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本市2002年度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将从4月1日开始。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2002年度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决定,高度重视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积极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期时间及安排 2002年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采取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方式,纳税期限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自行车牌证时限为准。征期时间从4月1日开始持续到年底结束。 各区县集中征收时间是: 4月1日至5月31日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集中征收时间。 6月1日至7月31日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城区集中征收时间。 8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其他各区县集中征收时间,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区县地税局与区县交管部门联系确定。 三、有关征管办法 (一)凡属2002年度以前社会保有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需一并交纳2001年度和2002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凡属2002年度新购置或交易过户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纳税人可凭车辆交易的发票或有效证明,按规定只交纳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在2001年度已交纳过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车辆,纳税人可凭缴税完税证或纳税标志,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只交纳2002年度税款。 (二)2002年征收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不再发放完税标志,税务机关只开具完税凭证。对一并缴纳两年税款的车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分别开具两张完税凭证。征收人员在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在完税凭证中填写纳税人姓名、税款的所属年度。 四、征收工作要求 (一)在征期工作中,各区县局要克服困难,与公安交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各征收换牌点的设置工作,合理安排人员,保证每个征收点有两名以上税收工作人员,其中必须保证有一名税务干部。 (二)集中征收时间内要建立休息日领导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由于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纳税人多,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区县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取得广大纳税人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25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应纳税额 自行车:年税额每辆4元 人力小三轮:年税额每辆6元 客货人力三轮:年税额每辆12元 两轮手推车:年税额每辆4元 排子车:年税额每辆18元 三、纳税期限 2002年度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采取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方式,纳税期限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自行车牌证时限为准。 四、缴纳地点 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可任意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换发牌证地点办理缴税手续。(具体地点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通告) 五、申报纳税 凡属2002年度以前社会保有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需一并缴纳2001年度和2002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凡属2002年度新购置或交易过户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纳税人可凭车辆交易的发票或有效证明,按规定只缴纳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在2001年度已缴纳过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车辆,纳税人可凭缴税完税证或纳税标志,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只缴纳2002年度税款。 六、完税手续 2002年征收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不再发放完税标志,税务机关只开具完税凭证。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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