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机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所发[2000]41号 2000-6-27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在各级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我省党政机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但对照税法要求仍有一些差距,表现在,个别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擅自扩大免税项目范围少扣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不及时;主管税务机关底数不清,责任不明,甚至漏征、漏管等。特别是去年和今年两次调资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而扣缴的税款却没有相应的增加。为此,省局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地税局关于党员干部要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晋地税所字[1997]40号),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机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 一、澄清户数、明确责任。各地市地税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党政机关逐户调查登记,澄清税源,全面掌握扣缴义务人的名称、地址、负责人、支付收入的项目和收入水平等基本情况,建立扣缴义务人底册,并在此基础上,将扣缴义务人明确划分到各征收单位,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起规范的税收征管秩序,将党政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轨道。 二、全面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逐户发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书,全面建立代扣代缴手续,明确单位的办税人员和代扣代缴工作负责人,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扣缴入库。 三、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管户,宣传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和意义,对单位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讲解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应税所得的范围、适用税率、代扣代缴程序、申报时间等具体规定,提高各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能力。 四、深入开展税务检查。结合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在全省范围内对党政机关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长期不申报或零申报的单位。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要依法给予严惩。 五、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党政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争取领导的支持,并加大部门配合的力度,切实做好党政机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