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2]33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烟草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1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你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所属成员单位(名单附后)(略)之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用加盖“福建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印章的《福建省烟草公司内部结算通知单》作为付款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注明所提供《福建省烟草公司内部结算通知单》所在的记账凭证号码,以便审查核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烟草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331号       2002-09-18


  你司闽烟司财[2002]49号函收悉。关于你公司在系统内成立“资金管理中心”,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你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所属成员单位(名单附后)(略)之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用加盖“福建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印章的《福建省烟草公司内部结算通知单》作为付款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注明所提供《福建省烟草公司内部结算通知单》所在的记账凭证号码,以便审查核对。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9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