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5]19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等企业上交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13
摘要: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311号),同意以下企业2004年度按核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就地调整补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等企业上交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192号       2005-05-13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漳州市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311号),同意以下企业2004年度按核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就地调整补税:

  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40万元

  中国泉州外轮代理公司21万元

  中国湄洲湾外轮代理公司2万元

  中国漳州外轮代理公司9万元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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