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等企业上交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192号 2005-05-1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311号),同意以下企业2004年度按核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就地调整补税: 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40万元 中国泉州外轮代理公司21万元 中国湄洲湾外轮代理公司2万元 中国漳州外轮代理公司9万元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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