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征[1997]150号 1997-06-0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6]2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对欠税人实施阻止出境的申请过程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及国税发[1997]216号文件所明确的布控或撤控程序和手续提出申请;对有欠税事项纳税人拟提出请布控阻止出境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公安部门联系,加强境内控管,准确掌握欠税人的自然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布控措施。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的布控或撤控申请,由省地税局征管处负责审批(联系电话:024-323921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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