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207号 1997-09-23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开征时,我省部分建制镇基础较差、经济发展较慢的实际情况,原广东省税务局曾批准同意对这部分建制镇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经过多年的扶持发展,上述建制镇已具有一定规模,恢复征税的条件已经成熟,为了平衡税负,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细则的规定,省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全省尚未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一律征税。 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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