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上级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二[2000]10号 2000-04-13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号)有关内容摘转给你们,请结合《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1999]018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实施。 一、科研机构从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费及科技专项费用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享受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税款返还的企业,凭市财政局审批的《新产品增值税返还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返还的税款不再并入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设立的奖学金、科研基金,以及专项奖励科研、教育工作者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在税前列支。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机器设备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评估增值的,可按固定资产重估价值计提折旧。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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