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2]189号 2022-05-16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甘肃矿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实施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企业负担,稳岗位、促就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稳就业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二、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精心组织实施。社保经办部门要按月将辖区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金额、缓缴期限、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加强督导。为确保各项缓缴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强工作督促和调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省人社厅联系人:养老保险处 钟 嵘(0931)4643050 失业保险处 商潇阳(0931)8960418 工伤保险处 王天民(0931)8960062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系人: 社会保险费处 刘 锐 18100939225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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