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资料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1]219号 2001-07-24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对经批准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免征营业税3年。同时,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406号),我区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共四家,他们是: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柳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二、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其他担保机构南宁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梧州市迦南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审核上述机构的免税资格,以便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请你们于8月20日前,将其基本情况(成立日期、单位性质、业务范围及开展状况、纳税情况等)报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并随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企业章程或批准成立的文件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金融业务的有关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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