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4]53号 2004-04-20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和免征手续办理等工作,确保起征点调整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起征点调整后,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已采用按季或其他征收方式收取了5月份以后税款的,要及时足额退还给纳税人。 四、调整起征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4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