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 〕45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解决困难、缓解压力,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日期不应晚于2023 年6 月30 日。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缴存人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更好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解读 一、企业缓缴业务 (一)申请范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单位书面申请,可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当月已汇缴的可申请从次月开始缓缴至2022年12月。 (三)申请材料 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 1. 企业向账户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或网厅提交申请材料。 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材料,出具批复意见。 (五)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开通企业缓缴业务绿色通道,予以快速受理、即时办理。 (六)缓缴及补缴 1. 企业申请缓缴时,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 2. 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部分应明确处理方式。 3. 补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补缴日期不应晚于2023 年6 月30 日。 4. 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先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 (七)后续缴存 缓缴到期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人提取业务 已办理缓缴企业的职工,在缓缴期限内可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个人贷款业务 (一)申请贷款 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二)贷款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政策执行期,即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该政策执行前已产生的逾期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 借款人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自2023年1月1日起,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政策执行期仍有逾期的,将从2023年1月1日起登记逾期记录、计收罚息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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