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0]511号 2000-10-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进行收缴清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用完的改版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应于10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级国税机关库存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无论是否已改版,一律集中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封存(顺德地区在顺德市局),并由各市局于10月20日前将收缴封存的发票数量上报省局,省局将于11月1日前派人前往监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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