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9]151号 1999-04-3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三、四、五、六条条款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市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比照通知第二条执行。 二、对不符合税收协定及通知规定的免征范围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含华侨,香港、澳、台同胞,下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其工作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税款。 三、[条款废止]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的除外。 四、[条款废止]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五、[条款废止]为加强对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现对在广州地区院校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如有虚报,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条款废止]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附表要求组织好调查工作,并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件:在广州地区院校、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工作外籍人员调查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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