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4]138号 2004-07-0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总局取消和下放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具体体现,取消部分审批项目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因此,各单位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有关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政策的学习。自2003年6月起,总局陆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等文件,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进行了明确,对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市局及时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有关贯彻意见。各单位应组织税务干部加强对这些文件的学习,及时了解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变化,把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三、向纳税人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宣传工作。各单位应立即将总局确定已取消的审批项目和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的重点,通过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进行公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情况,消除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给纳税人认识上造成的混乱,保证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 四、加紧有关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衔接和措施的制定。为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近年来,市局通过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和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信息化建设做了必要准备,并已经着手对进一步做好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进行了有关具体措施的安排和制定工作。由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涉及很多申报纳税、资料提供、审查确认等细节问题。因此,各单位应根据审批项目管理方式改变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加强管理的要求,做好调查研究。各单位对经过调查形成的加强管理的建议,请于七月二十日前网报市局二处。市局将于近期出台有关加强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具体措施。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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