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8]222号 1998-12-18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市局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1.“新申报表”试用于我市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新申报表”在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上均做了调整,内容规范详细,同时填报难度加大,请做好“新申报表”填报的辅导工作,并将在试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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