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下属单位取得广告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1]139号 2011-09-2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下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是否继续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的请示》(菏地税函[201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菏泽市广播电视台及其下属单位提供广告劳务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不论其取得收入的单位性质和管理形式如何,都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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