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闽医保〔2022〕84号 2022-07-13 各设区市医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2022年7月至9月,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提前一次性或分次补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正常划拨。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企业划型承诺函(详见附件1)。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 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请按照《福建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经办规程》(详见附件2)执行。税务全职能征收的统筹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报送至省医保中心。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本次阶段性缓缴期限结束后,各地仍可继续执行原有的纾困政策。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 1.企业划型承诺函 2.福建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经办规程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3日 附件1 企业划型承诺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单位从事______行业,资产总额______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______万元,目前从业人数______人,为______(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总机构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单位名称______,从事______行业,资产总额______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______万元,目前从业人数______人,属于______(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福建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经办规程 为规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医保费缓缴经办业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经办规程。 一、缓缴范围: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医保经办机构可参考由税务部门提供经税务、人社、财政三部门共同确认的大型企业名单,确认中小微企业的划型。 二、经办模式: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自2022年7月起,对符合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由各市级经办机构报送符合缓缴范围的单位名单,省医保中心统一设置上述单位2022年7月-9月的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不发送税务征收。各地漏报符合缓缴条件参保单位的,经参保单位申诉、经办机构核定,于核定次月顺延享受三个月缓缴期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保障权益:缓缴期内,参保人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正常划拨。 四、企业义务:缓缴期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参保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 缓缴期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做好用款安排,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者分次缴纳缓缴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将于最迟补缴期结束前3个月对未缴费单位实施催缴。企业自愿不享受缓缴政策的,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数据统计。各地市医保经办机构于2022年7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名单》电子档及盖章扫描件至省医保中心医保基金科电子邮箱:ybjjkfj@163.com。2022年7月以后新增的缓缴单位于次月6日前报送至省医保中心。 联系人:省医保中心医保基金科郑怀琤 电话:0591-87571026 附: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名单 附 填报单位名称: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名单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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