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和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二[1987]056号 1987-08-13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2号“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和(87)财税地字第013号“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既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同时又生产其他产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征收房产税。 二、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既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又对外营业,可按各占比例征收房产税。 陕西省税务局 1987年0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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