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12-3 为进一步规范百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现将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百色市城区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其中,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3月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9月15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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