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8]12号 2008-3-10 各市、州、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并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具体计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增值情况制定。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利率明确如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期的计息利率和执行时间为:1991年1月起为年利率8.8%, 1994年1月起为年利率12%, 1997年1月起为年利率8.8%, 1998年1月起为年利率6.8%, 1998年7月起为年利率5%, 1999年7月起为年利率2.5%, 2007年1月起为年利率3.15%, 2008年1月以后年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复利计息。 各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发中,要严格执行个人账户积累期分段计息的规定,维护参保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附件:《个人账户分段计息表》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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