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5]34号 2005-4-30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关于集贸市场划分标准问题。根据我省集贸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10万元至100万元的为中型集贸市场;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集贸市场。 二、关于委托代征范围问题。主管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国税机关不得将固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对达到起征点临时、季节性经营户的税款,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代征,并按规定办理委托代征各相关手续。 三、关于达不到起征点户的资料报送问题。对起征点以下的免税户,1年内至少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1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情况。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情况应及时录入微机管理。具体报送内容、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局确定。 四、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问题。各地主管集贸市场税收的国税机关,要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确定专人管理,主要是负责户籍管理、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税收评估分析、纳税制度的落实以及涉税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对大中型集贸市场可派驻税收管理员驻场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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