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继续减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247号 1992-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业务减半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已经期满。鉴于外贸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仍然存在亏损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外贸企业多出口创汇,经我局研究,对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业务,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2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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