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2]24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继续减征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2-01-23
摘要:鉴于外贸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仍然存在亏损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外贸企业多出口创汇,经我局研究,对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业务,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继续减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247号         1992-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业务减半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已经期满。鉴于外贸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仍然存在亏损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外贸企业多出口创汇,经我局研究,对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业务,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2年1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