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字[1989]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9-12-04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为本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及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外国企业和个人直接签订的购销合同和技术合同,属于外贸合同,其印花税的征免按(89)国税地字第102号通知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批复

国税地字[1989]126号        1989-12-04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98]沪税地字110号《关于我国境外法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可否比照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为本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及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外国企业和个人直接签订的购销合同和技术合同,属于外贸合同,其印花税的征免按(89)国税地字第102号通知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89年12月0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