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为帮助全省纳税人正确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 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目前,税务部门已完成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升级,开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 (二)终止经营企业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推荐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我省电子税务局地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cas/login。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网上申报,可携带汇算清缴资料和单位公章,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办税服务厅设有自助办税区,配备导税人员,帮助纳税人解决申报中产生的问题。 四、汇算清缴期间注意事项 (一)税收政策变化 2023年,国家继续加大减税降费优惠力度,执行到期的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执行,最主要的变化是小型微利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一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三是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二)申报准备工作 纳税人应核实已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是否有效,排查企业是否发生了重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业务,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准确选择申报附表,避免漏填误填。2023年度如果发生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或调整、境外税收抵免等六项业务,纳税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电子税务局服务新举措 一是申报表预填提醒服务。税务机关通过对申报表逻辑设定,为纳税人提供自动预填、税收优惠智慧计算等个性化服务。电子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财务报表申报情况,自动预填相关申报数据,计算税款,再由纳税人进行确认,减轻申报负担。纳税人发现预填数据有误,应修改原始登记信息、预填信息。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电子税务局根据纳税人资格情况进行判定,主动提醒相关优惠政策,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二是税收风险提示服务。为帮助纳税人高质量、高效率完成申报,减少错报、误报、漏报等风险,我省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需要纳税人至少提前1日报送财务报告。在纳税人完成年度申报表填报后,电子税务局结合财务报告和申报表数据开展“风险扫描”。对于发现的申报疑点当即反馈给纳税人,便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更正申报、补正申报资料。 三是申报与缴税分离服务。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服务,即企业提前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完成申报后暂不缴纳税款,在5月31日前都可以自选日期完成缴税。该项服务具有明显优势:一方面,纳税人提前尽早申报可以享受税务机关对申报信息开展“体检服务”,便于纳税人在汇缴期间进行更正申报、补正资料,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另一方面,延后缴纳税款,大大缓解企业的缴税资金压力。 (四)关注税会差异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因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无需调整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依据税收规定并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其他附表进行纳税调整,要特别关注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费用扣除限额、资产折旧和资产损失等项目的税会差异。 (五)及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五、汇算清缴完成后注意事项 (一)更正(作废)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作废)申报。申报完成后,涉及补缴税款的,电子税务局自动弹出税费缴纳界面。需要注意的是,5月31日前应补缴未补缴税款的,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已完成汇算清缴且已缴纳税款的,不能作废申报。 (二)多缴税款退(抵)税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或者抵缴欠税。 目前,我省电子税务局可直接办理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抵)税,并实行智能审核退税。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存在多缴税款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是否确认办理退(抵)税申请,纳税人可选择“立即办理”,即启动退(抵)税流程,进入智能审核退(抵)税程序。 纳税人如果选择“暂不办理”,电子税务局将向纳税人推送提示信息,由纳税人确认申报数据,同时提醒纳税人及时提交退税申请。 (三)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公益性捐赠、不征税收入处理等业务,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3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