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7]35号 2007-1-28 各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问题 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 三、关于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问题 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其车船税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四、市地税局可根据需要,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