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07]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1-28
摘要: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其车船税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7]35号          2007-1-28

各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问题

  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类别项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元)
机动车载客汽车每辆 微型 260
小型 400
中型 500
大型 600
载货汽车 每吨 按自重 60
摩托车 每吨 每辆 60
农用运输车 每吨 按自重 24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每吨   60
机动船 200吨及其以下 每吨 按净吨位 3
201-2000吨     4
2001-1000吨     5
10001吨及其以上     6


  二、关于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

  三、关于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问题

  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其车船税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四、市地税局可根据需要,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