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4〕354号 2024-09-28 各相关单位: 为解决职工房改标准价(含标准价给优惠)改成本价及上市交易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工按房改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非上市交易情况下,申请将房改标准价房屋改为成本价,应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原产权单位按本市相关政策办理。职工补交的房价款应全额存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售房款账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原产权单位出具《单位交纳标准价改成本价售房款存储凭证》(附件1)。 二、职工按房改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可按上述规定补交房价款后上市交易,也可持不动产权证、产权人居民身份证、原售房协议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上述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向房屋所在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申请补交房价款后上市交易,补交房价款计算公式:补交房价款=申请当年房改成本价×6%×房屋建筑面积。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交存人出具《个人交纳标准价改成本价售房款存储凭证》(附件2)。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标准价改成本价房价款集中管理,纳入房改售房款。职工个人补交房款后,按套记账,按照央行活期基准利率计息。原产权单位要求返还的,凭售房单位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和原售房协议(上述材料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返还至单位售房款账户。 四、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存储凭证办理“成本价售房不动产权证”。职工持“成本价售房不动产权证”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存量房网签手续。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单位交纳标准价改成本价售房款存储凭证 2.个人交纳标准价改成本价售房款存储凭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目的 1992年我市开始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标准价是针对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确定的低于当年成本价的售房价格。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个人拥有全部产权;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个人拥有94%的产权,其余6%的产权归原售房单位所有,上市交易前需补交房价款改为成本价后即可拥有全部产权。2003年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京政发〔2003〕3号),明确城镇居民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扣除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计算的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 为解决由于原产权单位改制或灭失等原因,导致有些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无法补交房价款、进而影响上市交易等困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及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拟对房改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房改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程序。职工按房改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可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补交房价款后上市交易;也可持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申请补交房价款后上市交易。 二是明确补交房价款的管理部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标准价改成本价房价款的代收与集中管理,向原产权单位或职工个人出具相关存储凭证。 三是明确成本价售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程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存储凭证办理“成本价售房不动产权证”。 三、《通知》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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