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11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udu007163@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51号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13989076425。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税 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除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按年征收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其中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4年**月**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确定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西藏自治区水资源税除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按年征收外,按季征收。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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