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9]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21
摘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环节是指企业对本通知中所规定的原料进行的第一道简单加工处理,其它企业以已进行了第一道工序处理的产品为原料进行的加工,则属第二道以上的加工处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初加工优惠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9]20号        2009-01-21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环节是指企业对本通知中所规定的原料进行的第一道简单加工处理,其它企业以已进行了第一道工序处理的产品为原料进行的加工,则属第二道以上的加工处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初加工优惠政策。如企业以玉米籽粒为原料加工玉米碴或玉米粉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初加工,而以外购的玉米碴为原料加工玉米粉则不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初加工。再如企业以自产或外购原木为原料锯成板方材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初加工,而以外购板方材为原料锯成其它更细小的板方材则不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初加工。

  二、企业或个人将自产或外购的粮食作物脱粒或去皮、核桃等坚果去掉外面的软皮或从松果中扒出松籽,之后将这些经过简单处理过的农林产品出售给其它企业。其它企业购进的上述农林产品可不视为已经进行了第一道简单加工处理,购买后进行的符合通知规定的初加工,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通知附件中第一条第(三)项第1款中所称的蔬菜包括各种山野菜。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