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会计核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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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4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以设计为主的工程公司,无施工能力。所承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部分全部进行分包。会计核算是将总包减分包的差额作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还是应当将总承包结算额作为收入? 答:《企业会计制度》...
问:我公司是一家以设计为主的工程公司,无施工能力。所承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部分全部进行分包。会计核算是将总包减分包的差额作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还是应当将总承包结算额作为收入?
答:《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第二种做法是,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做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核算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在实务中多数采用的是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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