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条款修订] 人社部发[2014]64号 2014-09-22 税屋提示——依据人社部发[2020]9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与人社部发[2020]95号不符的内容依照人社部发[2020]95号相应调整。
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长期稳定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规定,经研究,并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同意,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试点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增资入股项目(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投资优先股试点为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 二、投资方式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须以显示投资方向的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的形式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规定,设立发行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分别投资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设立发行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合法程序。 三、投资比例 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属于权益类投资,参照有关规定,按照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进行管理,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应当单独设立投资组合,按照有关专门投资组合的规定执行。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股权型养老金产品、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与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接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30%。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项目的股权型养老金产品或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四、投资收益 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投资应以实现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应约定合理、较好的分红或股票市值溢价预期收入及相应保证或担保措施,保障养老金产品投资预期收益。股权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的股权项目上市前每年现金分红的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上市后溢价收益应合理分配,切实维护养老金产品利益。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应根据投资双方协商确定的投资回报水平,取得固定税后分红。 五、转让与退出机制 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须在合同中明确受益权转让及回购条款,建立转让和退出机制,确保养老金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股权型养老金产品投资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三年内上市未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应回购或安排有能力的第三方回购养老金产品持有的股权。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投资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投资者出资到位一年后应可依法转让,铁路发展基金15年存续期满,中国铁路总公司应按原始投资额以现金方式回购。 六、估值核算 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在上市前按照公允价值计价估值,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应由相关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的估值确定,上市后按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上市有价证券的相关政策进行估值。股权型养老金产品以结构化优先级方式投资的,按照成本计价估值,上市后溢价收益在产品清算时,由优先和劣后双方按协议合理分配。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按照成本计价估值。 发行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持续跟踪投资项目,定期评估投资风险,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应将股权上市前后的利益分配方式、优先股与其他股的利益分配机制等向委托人充分说明,委托人须通过公开程序将上述事项充分告知受益人。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商委托人,自主选择购买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其他优质股权或优先股项目试点,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9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