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9.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税总办发[2020]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10.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优惠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调整] (2)粤财法[2019]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11.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政策依据: (1)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税总函[202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3)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附解读) 12.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 (1)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国市监注[2020]38号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3)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附解读) 13.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 (1)医保发[2020]6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2)税总函[202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14.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优惠内容: *各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政策依据: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附解读) 15.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附解读) 16.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17.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西部大开发、重点基础设施企业,预缴环节企业所得税减免 ◆优惠内容: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减免情况通过匹配相应减免性质代码进行统计。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减免情况通过匹配相应减免性质代码进行统计。 ◆政策依据: (1)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2)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18.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 *按照最大上浮幅度确定扣减限额标准,最大程度予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 ◆政策依据: 粤财法[2019]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9.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2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和30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政策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19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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